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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依法開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承諾合格證,並對其銷售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對列入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目錄的食用農產品實施追溯管理。爲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衆健康,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本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本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是指農產品質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安排農產品質量安全經費,用於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

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第2張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由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對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潛在危害進行風險分析和評估。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並將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發佈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資訊。